司法院院字第13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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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311 条 ( 24.01.01 ) |
检察官对于行为不罚者,依法虽应为不起诉之处分,然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益之机关,如认该行为人有付保安处分之必要时,自可声请法院以裁定行之。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所谓犯罪之被害人,系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