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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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9 条 ( 24.01.01 ) |
剿匪省分,各县所设区长,既系辅助县长执行区内公安事务,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资格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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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9 条 ( 24.01.01 ) |
剿匪省分,各县所设区长,既系辅助县长执行区内公安事务,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资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