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窃占他人之不动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设有明文。来呈所述乙将已卖土地占葬,如合窃占情形,自可依该条项处断,但应注意刑法第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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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窃占他人之不动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设有明文。来呈所述乙将已卖土地占葬,如合窃占情形,自可依该条项处断,但应注意刑法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