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3 页 | |
上级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管辖之案件其诉讼程序,应以上级法院为准,当事人如不服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审之初级管辖案件,第三审应由本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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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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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管辖之案件其诉讼程序,应以上级法院为准,当事人如不服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审之初级管辖案件,第三审应由本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