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看守所长及司法警察官无执行刑罚之职务,不得包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定公务员范围之内,其羁押刑事嫌疑人,不得视为同条之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