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甲事前诱其女乙与丙奸淫,自不能再有告诉之权。

  (二)甲系乙之直系尊亲属,如意图营利诱乙与丙奸淫,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罪。

  (三)丙奸淫未满十六岁之乙女,无论已否得本人同意,均犯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

  (四)乙为被害人依法有告诉之权。

  (五)丙所犯之罪,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非告诉不得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