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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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5 页 | |
查前军事委员会参谋厅之函告,自与已废处分逆产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由个人具合法文书执告者有同等效力,但依该条例所为之处分,以性质言尚非绝对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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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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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前军事委员会参谋厅之函告,自与已废处分逆产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由个人具合法文书执告者有同等效力,但依该条例所为之处分,以性质言尚非绝对不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