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26 条 ( 24.01.01 ) |
(一)犯罪之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提起自诉者,非犯罪之被害人,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二)自诉人提出自诉状,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三项,按被告之人数提出缮本,经法院限期补正,故延不遵,自应视为起诉程序违背规定,应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准用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谕知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