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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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7、97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5 条 ( 24.01.01 ) |
旧刑法对于心神丧失人施以监禁,虽系保安处分之一种,但刑法施行法关于监禁处分之期限,并无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所定期间之限制,祇得仍照原确定判决所宣示予执行,惟在此期间未终了前,若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时,可依刑法第九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由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