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1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所谓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损害者而言,如系被害人,对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均得具状告诉,或声请再议,或呈诉不服,与刑法分则所定章次无关。
←司法院院字第13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1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所谓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损害者而言,如系被害人,对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均得具状告诉,或声请再议,或呈诉不服,与刑法分则所定章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