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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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2、315 条 ( 24.01.01 ) |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自诉,应向管辖法院提出自诉状为之,其以言词向检察官,声请移送自诉,自非合法,但如具有自诉状,并经检察官移送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得认起诉程序违背规定,谕知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