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1 页 | |
地方官吏将人民所出公益捐,拨充地方放赈之用,别无犯罪意思,应认为处分不当,不能构成犯罪。
←司法院院字第13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1 页 | |
地方官吏将人民所出公益捐,拨充地方放赈之用,别无犯罪意思,应认为处分不当,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