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 条 ( 19.12.26 ) |
夫妻离婚后订约,使其所生子女与其父或母断绝关系,此种法律行为,于法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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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 条 ( 19.12.26 ) |
夫妻离婚后订约,使其所生子女与其父或母断绝关系,此种法律行为,于法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