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5 条 ( 24.01.01 ) |
所询情形,应自第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刑期,但须注意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司法院院字第13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5 条 ( 24.01.01 ) |
所询情形,应自第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刑期,但须注意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