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3 页 | |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124 条 ( 18.10.30 )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有为相反之记载者,依法固属无效,但并不因有此记载,即失其支票性质,况商习惯上所谓验根付款,并非为相反之记载,不得因此而即谓非见票即付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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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3 页 | |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124 条 ( 18.10.30 )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有为相反之记载者,依法固属无效,但并不因有此记载,即失其支票性质,况商习惯上所谓验根付款,并非为相反之记载,不得因此而即谓非见票即付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