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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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320、349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8 条 ( 24.01.01 ) |
(一)丁戊二人临时受甲乙嘱托,代为窝藏看管被掳人,系属掳人勒赎之从犯。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已有明文规定,乙如有窃占情形,应论以窃盗罪,丙为故买赃物,但应注意刑法第一条之规定。
(三)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及第八条办理。
(四)民事部分系具体事实,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