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 条 ( 19.12.26 ) |
留声机片,既非出版品,亦非著作物,并无专有公开演奏之权,购买人本其所有权作用,无论如何使用,即不问其以供个人娱乐,或以供公众收听,应任凭其自由,出售人、制造人、发行人均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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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 条 ( 19.12.26 ) |
留声机片,既非出版品,亦非著作物,并无专有公开演奏之权,购买人本其所有权作用,无论如何使用,即不问其以供个人娱乐,或以供公众收听,应任凭其自由,出售人、制造人、发行人均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