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留声机片,既非出版品,亦非著作物,并无专有公开演奏之权,购买人本其所有权作用,无论如何使用,即不问其以供个人娱乐,或以供公众收听,应任凭其自由,出售人、制造人、发行人均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