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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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5 页 | |
(一)依县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公安局事项,既得由公安分局处理,则对于公安分局依违警罚法所为之处分,自得一律提起诉愿。
(二)依县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公安局事项,得设公安分局处理之,而公安局及分局之组织权限如何,则应依同法第二十条定之。如定为公安分局系县公安局之下级机关,则不服该分局之处分,自应向县公安局提起诉愿。至诉愿法第一条之处分,既指明为中央或地方官署,公安分局之派出所,非独立之地方官署,该派出所之处分,应认为公安分局之处分,向县公安局 (指公安分局为县公安局之下级机关者而言)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