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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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9、770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8 条 ( 19.02.10 ) |
甲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既合于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之条件,无论已否经法院发给登记证明文件,而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八条之规定,自物权编施行之日起,既视为所有人,自应取得所有权,乙虽于早年向滩地升科局承领,并曾转租于丙,但乙、丙既均未占有,又未曾对于甲提起确认所有权之诉,则甲向当地行政官署,声请发给土地执业证,自应照准,无更令其向乙、丙提起确认之诉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