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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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9 页 | |
制造专供吸食红、白丸之器具或制造专供施打吗啡之器具者,为禁烟法第七条所未列举,自不成立该条之罪,虽国民政府最近令发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设有处罚明文,仍应注意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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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9 页 | |
制造专供吸食红、白丸之器具或制造专供施打吗啡之器具者,为禁烟法第七条所未列举,自不成立该条之罪,虽国民政府最近令发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设有处罚明文,仍应注意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