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
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适用旧刑法处断时,关于旧刑法总则之规定,亦应适用,但法律别有明文限制 (例如刑法施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或旧刑法之规定不利于行为人者 (例如第六十四条)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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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
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适用旧刑法处断时,关于旧刑法总则之规定,亦应适用,但法律别有明文限制 (例如刑法施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或旧刑法之规定不利于行为人者 (例如第六十四条)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