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1 页 | |
依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八条准予发行之著作物,须合于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有著作权,始得受著作权法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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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八条准予发行之著作物,须合于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有著作权,始得受著作权法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