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4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83、489 条 ( 24.02.01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判断民诉事件,误用行政处分,当事人对于该处分声明不服,上级法院自可依法纠正,又再抗告法院就发回事件所为法律上之判断,当然有羁束原法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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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4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83、489 条 ( 24.02.01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判断民诉事件,误用行政处分,当事人对于该处分声明不服,上级法院自可依法纠正,又再抗告法院就发回事件所为法律上之判断,当然有羁束原法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