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4 页 | |
第三审法院对于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所定不得上诉之上诉,不予驳回,反将该案发回更审,既与当时法律明文抵触,即非法律上之判断,更审法院自不受其拘束。 (参照院字第九三一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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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4 页 | |
第三审法院对于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所定不得上诉之上诉,不予驳回,反将该案发回更审,既与当时法律明文抵触,即非法律上之判断,更审法院自不受其拘束。 (参照院字第九三一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