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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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5 页 | |
拍定之不动产,因执行异议之诉之结果,应归属于第三人,不问第三人声明异议时曾否声请停止查封拍卖,亦不问法院就其声请曾否准许,当然失拍定之效力,应将该不动产返还于第三人,执行法院所发给之权利移转证书,可由执行法院依该判决之结果,迳予撤销,拍定人若因之而受有损害,应由请求查封人负赔偿之责 (参照院字第五七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