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0 页 | |
强制执行中拍卖之不动产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卖为无效,所有权人于执行终结后,亦得提起回复所有权之诉,请求返还,法院判令返还时,原发管业证书当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可命其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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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0 页 | |
强制执行中拍卖之不动产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卖为无效,所有权人于执行终结后,亦得提起回复所有权之诉,请求返还,法院判令返还时,原发管业证书当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可命其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