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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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5 条 ( 19.02.10 ) |
关于典权之回赎,依民法物权编施行前所适用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除各省已另有单行章程外,所有诉讼案件,自该办法施行日起,悉依该办法处断,则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十五条所谓之旧法规,自系指各省关于典产回赎之单行章程及该办法而言。至在该办法施行前 (即民国四年以前) 设定之典权,若契内明载是典产,该典产又系房屋,应适用该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并参酌第四条、第五条办理,该办法第一条乃关于该办法施行前所有典买契载不明之不动产而设之规定,第八条乃对于该办法施行后之典产而设之规定,不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