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7、374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三审上诉人补提上诉理由书,系完成上诉之诉讼行为,迟误此项期间,与迟误上诉期间同,如具有非因过失之条件,自得声请回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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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7、374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三审上诉人补提上诉理由书,系完成上诉之诉讼行为,迟误此项期间,与迟误上诉期间同,如具有非因过失之条件,自得声请回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