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4、508 条 ( 24.01.01 ) |
以裁定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案件,免纳审判费用,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但书规定,应不包括上诉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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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4、508 条 ( 24.01.01 ) |
以裁定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案件,免纳审判费用,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但书规定,应不包括上诉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