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9 页 | |
刑法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减轻,虽无分数之规定,如应依大赦条例第二条减刑三分之一时,不妨参酌旧刑法所定分数 (即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八十条第二项)以为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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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9 页 | |
刑法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减轻,虽无分数之规定,如应依大赦条例第二条减刑三分之一时,不妨参酌旧刑法所定分数 (即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八十条第二项)以为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