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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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1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 条 ( 24.01.01 ) |
代行县务之科长,处理案件违法,其公文书上,虽系以派代县长名义行之,如不能证明原县长确有意思联络,应不共负刑事责任。至原县长应否同付惩戒,则以派代时有无违法或失职行为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