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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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7、268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犯罪,以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为要件,违警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亦以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为要件,故在住宅或店铺内赌博,纵令赌博之人及赌具为户外所易见,或其赌声为户外所易闻,均与前开法条未符。但如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情形者,自得分别依该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