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8 页 | |
县判应送覆判者,不因经过上诉期间而确定,虽其判决当时系在旧刑法时代,引律并无错误,但覆判时业在刑法施行后,法律已有变更,应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及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为更正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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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8 页 | |
县判应送覆判者,不因经过上诉期间而确定,虽其判决当时系在旧刑法时代,引律并无错误,但覆判时业在刑法施行后,法律已有变更,应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及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为更正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