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58 条 ( 19.12.26 ) |
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须法律无规定者,始适用习惯,解除契约,按照同法第二五八条规定,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如新校长对于教员未经表示解约,则虽有以不另发聘书为默示解约之习惯,亦不生解约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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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58 条 ( 19.12.26 ) |
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须法律无规定者,始适用习惯,解除契约,按照同法第二五八条规定,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如新校长对于教员未经表示解约,则虽有以不另发聘书为默示解约之习惯,亦不生解约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