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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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9 页 |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项,乃就法院未认清算人有解任之必要时特设之规定,倘法院认公司解散后之清算人有违法或不称职情事,而有解除任务之必要,自得依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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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9 页 |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项,乃就法院未认清算人有解任之必要时特设之规定,倘法院认公司解散后之清算人有违法或不称职情事,而有解除任务之必要,自得依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