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船非专供贩运鸦片所用之物,依法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