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1 页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 第 39 条 ( 18.05.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二)依二百五十条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署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