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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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2 页 | |
查理藩院则例及番例条款原特别法之一种,在未经颁布新特别法令以前,自应按照民国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通令,就各该地方隶国民政府前所适用者酌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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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2 页 | |
查理藩院则例及番例条款原特别法之一种,在未经颁布新特别法令以前,自应按照民国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通令,就各该地方隶国民政府前所适用者酌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