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1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甲说(依会议通例取决于多数)为是。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