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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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3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0 条 ( 24.02.01 ) |
子县甲男入赘丑县乙女之家,丑县法院误将乙请与甲离婚之诉移送子县之法院,乙女如受该移送裁定之送达,而未为即时抗告致被确定,依旧民诉法第二九条一二两项,及现行民诉法第三零条第一二两项,子县法院均应受其拘束,不得将该诉讼更为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