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
婚姻成立之要件,应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如中华民国人民与外国人结婚,具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在我国民法,即可认为合法,无庸向何种机关提出何项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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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
婚姻成立之要件,应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如中华民国人民与外国人结婚,具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在我国民法,即可认为合法,无庸向何种机关提出何项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