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7、304 条 ( 24.01.01 ) |
债权人意图促债务之履行,以强暴胁迫方法,将债务人所有物抢去,妨害其行使所有权,应成立刑法第三零四条第一项之罪,但须注意同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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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7、304 条 ( 24.01.01 ) |
债权人意图促债务之履行,以强暴胁迫方法,将债务人所有物抢去,妨害其行使所有权,应成立刑法第三零四条第一项之罪,但须注意同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