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长、副乡长、闾长及区、乡监察调解各委员,如合于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或区自治施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即有被选资格,并无目不识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