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
上诉案件,如第二审认原判决确系不当,或第一审判决后法令已有变更,均应认上诉为有理由,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将原判决撤销,自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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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
上诉案件,如第二审认原判决确系不当,或第一审判决后法令已有变更,均应认上诉为有理由,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将原判决撤销,自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