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3、1077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零七七条所谓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者,仅就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关系而设之规定,乙男丙女,虽均为甲收养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条所称之血亲,则乙丙结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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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3、1077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零七七条所谓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者,仅就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关系而设之规定,乙男丙女,虽均为甲收养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条所称之血亲,则乙丙结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