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17、828 条 ( 19.12.26 ) |
典业公会出资建设之会所,原出资人虽均歇业,如其建设之目的或规约,并无特别表示,则该会所自应仍归属于原出资人,而现组织之典业同业公会,不得向其保管人请求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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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17、828 条 ( 19.12.26 ) |
典业公会出资建设之会所,原出资人虽均歇业,如其建设之目的或规约,并无特别表示,则该会所自应仍归属于原出资人,而现组织之典业同业公会,不得向其保管人请求腾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