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4 页 | |
修正工会法第三条但书,既规定军事、军事工业,各机关之工人不得组织工会,则在军事教育机关服务之汽车司机工人,自亦不得参加工会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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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4 页 | |
修正工会法第三条但书,既规定军事、军事工业,各机关之工人不得组织工会,则在军事教育机关服务之汽车司机工人,自亦不得参加工会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