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县监所协进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及粮食管理委员会之委员,既由县长所选聘,倘于法令有据,自可认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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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县监所协进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及粮食管理委员会之委员,既由县长所选聘,倘于法令有据,自可认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