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8 条 ( 24.01.01 ) |
(一)在山野僻静之处赌博,如该处所为公众所得出入者,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
(二)意图营利,使人在自己商号或房园内赌博,自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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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8 条 ( 24.01.01 ) |
(一)在山野僻静之处赌博,如该处所为公众所得出入者,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
(二)意图营利,使人在自己商号或房园内赌博,自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