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326、328 条 ( 24.01.01 ) |
提起自诉,以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为限,如无行为能力,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检察官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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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326、328 条 ( 24.01.01 ) |
提起自诉,以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为限,如无行为能力,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检察官依法办理。